每日工安事件日報Daily Safety Incident Digest
每天自動讀取公開的工安事故新聞。Claude 會合併重複報導、區分事實與推論,寫出直接/間接/基本原因與預防對策,並引用台灣法規——每一個條號在發布前都會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驗證。
21 起已發布
14 起死亡事故
17 起附驗字通過的海報
9/23 – 10/8 2026 · 每日更新
事實取自各則公開新聞(見每則「來源」);標示「研判」者為模型推論,不是官方調查結論,正式原因以職安主管機關調查為準。罹難者與傷者姓名已去識別。分析與海報文字由 Claude 產生,海報插圖由另一個生圖模型繪製;每則自動產生後尚待人工審閱。
🟠 重傷/多人傷 被夾被捲 國外 製造業 Source: HSE (UK)
英國鈑金廠焊工獨自搬移133公斤料斗側板 滑落壓傷右手斷拇指
2024-10-24・英國蘭開夏郡 Nelson 一處鈑金加工廠(Malvern Mill)・1重傷
A UK welder lost part of his thumb when a 133kg hopper side slid off a smooth desk onto his hand; the firm had no risk assessment or safe system for the lift.
2024 年 10 月 24 日上午約 11 時 30 分,英國一家鈑金加工公司的焊工 Todd Marshall 獨自焊接大型不鏽鋼料斗(hopper),每焊完一面就要把側板抬起換位。一塊 133 公斤的料斗側板懸在半空、較小的一端靠在光滑的工作桌上,側板在桌面滑動後落下壓到他的手,造成手部壓傷並失去部分右手拇指;年齡報導未載明。英國職安署(HSE)調查發現,事發前幾天才發生過幾乎相同的事件,公司對這項作業沒有風險評估、沒有安全作業方法,也未給勞工明確的作業指示。2026 年 10 月 6 日 Warrington 治安法院判決,公司承認違反《人工搬運作業規則》(Manual Handling Operations Regulations 1992)第 4(1) 條,罰款 £48,000 並支付訴訟費 £10,089。
發生原因(直接/間接/基本) 【直接原因】133 公斤側板一端懸空、一端靠在光滑桌面上,未以夾具或擋塊固定(不安全狀況) 【直接原因】勞工獨自搬移換位重件,手位於重物可能落下的範圍內(不安全行為) 【間接原因】未使用吊車、吊具或翻轉治具等機械輔助搬移重件(研判) 【間接原因】幾天前發生幾乎相同事件後未檢討改善 【基本原因】公司未對料斗側板搬移作業實施風險評估,也未訂定安全作業方法 【基本原因】未給勞工明確的作業指示與教育訓練 預防對策 重件換位改用吊車、吊具或翻轉治具,以機械取代人力 工作桌面加裝止滑墊、擋塊或夾具,重件懸空時先固定再作業 重件換位至少兩人配合並指定一人指揮,禁止獨自作業 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並納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實施作業前教育訓練 發生虛驚或類似事件後立即調查並修正作業方法 法規依據(條號已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驗證)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55 條:物料搬運應儘量以機械代替人力,40 公斤以上應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本案 133 公斤側板由勞工獨自以人力搬移換位。
—— 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17 條:雇主應使勞工接受適於該工作的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本案勞工未獲得如何安全執行此作業的明確指示。
——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接受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四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路教學課程,事業單位之勞工上網學習,取得認證時數後,得採認為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但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路教學課程,其時數至多採認二小時。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工作者,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從事作業前,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一條之二規定,經營造作業安全訓練合格者,得免接受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4 條:雇主應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含作業程序)並公告實施;本案此項作業沒有任何安全作業方法。
——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
來源 1
🔴 死亡 墜落滾落 國外 營造業 Source: HSE (UK)
英國住宅二樓樓板整修 木工自拆除中的樓板踏空墜落死亡
2022-08-30・英國格洛斯特郡 Nether Westcote 一處住宅(Manor Barn House)・1死
A 59-year-old carpenter in England died after falling through a partly stripped first floor during joist replacement, because the work at height was not planned or protected.
2022 年 8 月 30 日,牛津郡一家營造公司承攬住宅二樓(英式 first floor)大規模整修,更換腐朽的樓板托梁(floor joists)與地板。59 歲木工 Richard Roper 正在更換受損托梁時,同一區域另有工人在拆除地板,樓板結構大片被拆開、托梁間留有開口且部分托梁缺漏或未固定。他自不安全的樓板踏空,墜落至一樓混凝土地面,頭部重傷,隔日於醫院死亡;墜落高度報導未載明。英國職安署(HSE)調查認定高處作業未妥善規劃、監督與執行,人員仍可進入已拆除地板與支撐的區域,且未有足夠防墜措施,當場開立禁止令(Prohibition Notice)停止高處作業。2026 年 9 月 24 日 Bristol 治安法院判決,公司承認違反《高處作業規則》(Work at Height Regulations 2005)第 4(1) 條,罰款 £120,000 並支付訴訟費 £5,247。
1/2 事故經過 2/2 預防措施
發生原因(直接/間接/基本) 【直接原因】樓板與托梁已部分拆除,托梁間留有開口、部分托梁缺漏或未固定,形成墜落開口(不安全狀況) 【直接原因】木工在開口樓板上作業時踏空墜落(不安全行為) 【間接原因】拆除地板與更換托梁在同一區域同時進行,開口持續擴大 【間接原因】人員可自由進入已拆除區域,未設護蓋、護欄或限制進入(研判,HSE 僅載明防墜措施不足) 【基本原因】高處作業未事前規劃施工方法,未優先採用由樓下施作等可避免高處作業的工法 【基本原因】現場監督不足,未就樓板拆除作業實施風險評估並落實防墜計畫 預防對策 優先改變工法:托梁更換改由樓下以施工架或高空工作平台施作,減少人員站上拆除中的樓板 樓板拆開後的開口立即鋪設足夠強度的護蓋,或在開口邊緣設置護欄 拆地板與換托梁分區、分時段作業,避免同一區域同時擴大開口 以圍柵或管制線封閉已拆除區域,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無法設置防護時使用安全帶並設錨錠點 作業前依施工計畫再實施風險評估,並指派專人在場督導 法規依據(條號已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驗證)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7 條:要求高度 2 公尺以上作業應訂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並優先以工法讓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本案未規劃,讓木工站在拆除中的樓板上換梁。
——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
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
三、設置護欄、護蓋。
四、張掛安全網。
五、設置警示線系統。
六、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七、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八、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9 條:開口部分有墜落之虞應設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無法設置時應使用安全帶;本案托梁間開口未見有效防護。
——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但其設置困難之原因消失後,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62 條:樓板拆除作業中或勞工須於作業場所行走時,應採取防止人體墜落措施並於開口邊緣設護欄;本案拆板時人員仍在其上行走作業。
—— 雇主對於樓板或橋面板等構造物之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拆除作業中或勞工須於作業場所行走時,應採取防止人體墜落及物體飛落之措施。
二、卸落拆除物之開口邊緣,應設護欄。
三、拆除樓板、橋面板等後,其底下四周應加圍柵。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6 條:營造工作場所作業前應再實施風險評估並採適當防護;本案未就拆除區域的墜落風險落實評估。
—— 雇主使勞工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指派所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或委託專業單位,依施工規劃階段之風險評估及施工計畫等資料,再實施風險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依營建法規等規定應有施工計畫者,均應將前項防護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執行。
來源 1
🔴 死亡 墜落滾落 國外 營造業
香港東涌公屋地盤工人拆卸外部工作平台 未扣安全繩高處墮下不治
2026-10-07・香港東涌第103區匯東街公營房屋發展計劃地盤・1死
2026 年 10 月 7 日下午約 1 時 40 分,香港東涌第 103 區匯東街公營房屋發展計劃地盤,一名 34 歲男工(Now 新聞稱為天秤工人)在 13 樓拆卸外部工作平台期間,踏上外側平台時失去平衡,從 10 樓以上高處墮下,倒臥 2 樓工作平台。據報導,男工當時有穿安全帶,但未將安全繩扣於安全扣(錨錠點)上。男工昏迷送往北大嶼山醫院搶救,約下午 2 時證實不治。警方列作工業意外,勞工處已派員到場調查;工業傷亡權益會指今年已累計 6 宗涉及政府工程項目的致命意外。承建商名稱及平台型式報導未載明。
1/2 事故經過 2/2 預防措施
發生原因(直接/間接/基本) 【直接原因】工人雖穿著安全帶,但安全繩未扣於安全扣(錨錠點),墜落時無任何拘束 【直接原因】踏上外側工作平台時失去平衡 【間接原因】拆卸中的外部工作平台邊緣防護可能已部分拆除,人員暴露於開放邊緣(研判) 【間接原因】現場未有人在工人踏出前確認已完成扣掛(研判) 【基本原因】拆卸作業程序未把「先扣掛、再移動」列為管制點並落實監督(研判) 【基本原因】拆卸作業未預先規劃足夠的錨錠點或安全母索,讓工人全程可鉤掛(研判) 預防對策 工程控制:拆卸外部工作平台前,先設置獨立於待拆平台的錨錠點或垂直/水平安全母索,下方樓層張掛安全網 工程控制:採用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加捲揚式防墜器,需移動時以雙掛鉤交換鉤掛,全程不脫鉤 管理:拆卸前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與拆卸順序,由作業主管在場指揮,確認扣掛後才准踏出外側 管理:作業前點檢安全帶、繩索、錨錠,並實施「扣掛互相確認」 管理:拆卸區下方設警示與管制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法規依據(條號已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驗證)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7 條:高度 2 公尺以上有墜落之虞應訂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並依序採護欄、安全網、安全帶等設施;本案拆卸外部平台屬高處作業,防墜措施未落實。
——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
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
三、設置護欄、護蓋。
四、張掛安全網。
五、設置警示線系統。
六、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七、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八、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9 條:因作業需要臨時拆除護欄等防護時,應使勞工使用安全帶防止墜落;本案拆卸平台時工人未扣安全繩。
——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但其設置困難之原因消失後,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3 條:安全帶須繫固於能承受每人 2,300 公斤的錨錠或安全母索,移動中需交換鉤掛;本案安全繩未扣於任何錨錠。
—— 雇主提供勞工使用之安全帶或安裝安全母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帶之材料、強度及檢驗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7534高處作業用安全帶、CNS 6701安全帶(繫身型)、CNS 14253背負式安全帶、CNS 14253-1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CNS 7535高處作業用安全帶檢驗法之規定。
二、安全母索得由鋼索、尼龍繩索或合成纖維之材質構成,其最小斷裂強度應在二千三百公斤以上。
三、安全帶或安全母索繫固之錨錠,至少應能承受每人二千三百公斤之拉力。
四、安全帶之繫索或安全母索應予保護,避免受切斷或磨損。
五、安全帶或安全母索不得鈎掛或繫結於護欄之杆件。但該等杆件之強度符合第三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安全帶、安全母索及其配件、錨錠,在使用前或承受衝擊後,應進行檢查,有磨損、劣化、缺陷或其強度不符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者,不得再使用。
七、勞工作業中,需使用補助繩移動之安全帶,應具備補助掛鈎,以供勞工作業移動中可交換鈎掛使用。但作業中水平移動無障礙,中途不需拆鈎者,不在此限。
八、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高度應大於三點八公尺,相鄰二錨錠點間之最大間距得採下式計算之值,其計算值超過十公尺者,以十公尺計:
L=4(H-3),
其中H≧3.8,且L≦10
L:母索錨錠點之間距(單位:公尺)
H:垂直淨空高度(單位:公尺)
(二)錨錠點與另一繫掛點間、相鄰二錨錠點間或母索錨錠點間之安全母索僅能繫掛一條安全帶。
(三)每條安全母索能繫掛安全帶之條數,應標示於母索錨錠端。
九、垂直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母索之下端應有防止安全帶鎖扣自尾端脫落之設施。
(二)每條安全母索應僅提供一名勞工使用。但勞工作業或爬昇位置之水平間距在一公尺以下者,得二人共用一條安全母索。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81 條:2 公尺以上高處作業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工作台組拆應採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本案有穿安全帶卻未確實使用。
——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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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 火災爆炸 國外 製造業(製藥)
印度斯里城製藥廠鍋爐爆炸 廠房屋頂部分坍塌釀4死10傷
2026-10-03・印度安得拉邦蒂魯帕蒂縣斯里城經濟特區 私人製藥廠・4死、10傷
2026 年 10 月 3 日上午,印度安得拉邦蒂魯帕蒂縣斯里城經濟特區一家私人製藥廠發生鍋爐爆炸,造成至少 4 名工人死亡、10 人受傷。爆炸導致廠房部分屋頂坍塌,多名工人一度受困。消防、警方及救援人員到場滅火、搜救並撤離傷患,火勢已獲控制,傷者送往附近醫院。事故確切原因仍在調查,當局正調查設備故障及其他可能因素;安得拉邦首席部長要求詳細調查。鍋爐型式、壓力、運轉人員與檢查紀錄,報導未載明。
1/2 事故經過 2/2 預防措施
發生原因(直接/間接/基本) 【直接原因】鍋爐發生爆炸(事實),確切原因待查;可能為超壓而安全閥失效,或低水位空燒後進水(研判) 【直接原因】爆炸衝擊致廠房屋頂部分坍塌,工人受困(事實) 【間接原因】壓力、水位等異常未被及時發現或處置(研判) 【間接原因】鍋爐房與人員作業區未有效隔離,爆炸波及鄰近人員(研判) 【基本原因】鍋爐的定期檢查、安全裝置維護與合格檢查制度未落實(研判) 【基本原因】操作人員資格、訓練與異常停爐程序不足(研判) 預防對策 工程控制:鍋爐安全閥、壓力表、水位計及低水位燃料切斷裝置保持有效,定期測試動作 工程控制:鍋爐房以防爆牆或距離與作業區、休息區隔離,減少爆炸波及人數 管理:鍋爐須經檢查合格才使用,逾期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管理:依規定每月實施鍋爐定期檢查並留存紀錄,發現異常立即停爐修復 管理:鍋爐由合格操作人員操作,訂定壓力/水位異常的停爐與通報程序,並定期演練疏散與救援 法規依據(條號已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驗證)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6 條:指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含鍋爐)非經檢查合格不得使用,逾期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若在國內,本案鍋爐須確認檢查合格才可運轉。
——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代行檢查機構應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執行職務。
檢查費收費標準及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種類、應具之容量與其製程、竣工、使用、變更或其他檢查之程序、項目、標準及檢查合格許可有效使用期限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32 條:鍋爐應每月定期檢查本體、燃燒裝置、自動控制裝置(含燃料切斷、水位與壓力調節)等;本案爆炸顯示安全與控制裝置的檢查維護可能不足。
—— 雇主對鍋爐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鍋爐本體有無損傷。
二、燃燒裝置:
(一)油加熱器及燃料輸送裝置有無損傷。
(二)噴燃器有無損傷及污髒。
(三)過濾器有無堵塞或損傷。
(四)燃燒器瓷質部及爐壁有無污髒及損傷。
(五)加煤機及爐篦有無損傷。
(六)煙道有無洩漏、損傷及風壓異常。
三、自動控制裝置:
(一)自動起動停止裝置、火焰檢出裝置、燃料切斷裝置、水位調節裝置、壓力調節裝置機能有無異常。
(二)電氣配線端子有無異常。
四、附屬裝置及附屬品:
(一)給水裝置有無損傷及作動狀態。
(二)蒸汽管及停止閥有無損傷及保溫狀態。
(三)空氣預熱器有無損傷。
(四)水處理裝置機能有無異常。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04 條:鍋爐及壓力容器設備與措施應依鍋爐及壓力容器有關安全規則辦理;若在國內,鍋爐的設置、操作與安全裝置均須符合專屬規則。
—— 雇主對於鍋爐及壓力容器設備及有關措施,應依鍋爐及壓力容器有關安全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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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 被撞 國外 營造業
越南道路鋪設工程 持吹塵機清掃路面工人遭壓路機撞倒輾斃
2026-10-02・越南胡志明市順交坊(原平陽省順安市)住宅區 D7 道路整修工地・1死
2026 年 10 月 2 日上午約 7 時 30 分,越南胡志明市順交坊(原平陽省順安市)住宅區 D7 道路整修工程正進行瀝青鋪設前的收尾作業。一名 42 歲臨時工手持吹塵機在路面清掃時,遭 25 歲駕駛操作的壓路機從後方撞上,倒地後被車輪輾過,當場死亡。該道路整修已進行數週至數月,報導指工人當時正趕工完成最後階段。當地警方封鎖現場勘驗、調閱監視器並詢問相關人員,以釐清事故原因;壓路機當時為前進或倒車、行駛速度,報導未載明。
1/2 事故經過 2/2 預防措施
發生原因(直接/間接/基本) 【直接原因】工人在運轉中壓路機的行進路線前方作業,進入機械危險範圍 【直接原因】駕駛未察覺前方工人(研判),壓路機持續行進撞倒並輾過工人 【間接原因】清掃(吹塵)與滾壓兩項作業在同一路段、同一時間交錯進行,未區隔(研判) 【間接原因】現場未設管制引導人員或警示,工人背對機械無法即時避讓(研判) 【間接原因】趕工收尾,作業節奏加快、警覺降低(研判) 【基本原因】未事先規劃機械作業與人員作業的動線與時序分離(研判) 【基本原因】對臨時工的機械危害教育與作業前危害告知不足(研判) 預防對策 工程控制:滾壓作業範圍以三角錐、連桿或圍籬劃設禁入區,壓路機可加裝倒車警報與後視攝影/人員偵測裝置 作業規劃:清掃(吹塵)完成並撤離後才開始滾壓,同一路段不讓人員與壓路機同時作業 管理:機械移動有撞擊工作者之虞時,指派管制引導人員,以手勢與哨音與駕駛確認,發現有人進入立即喊停 管理:使用道路作業依交通維持計畫設置交通管制設施,並指定專人管理標示與柵欄 教育:作業前危害告知,明確告訴臨時工滾壓區範圍與駕駛視線死角,不得背對運轉中機械作業 PPE:作業人員一律戴反光帶安全帽、穿顏色鮮明的反光背心,提高駕駛辨識度 法規依據(條號已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驗證)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16 條:第 3 款禁止人員進入車輛系營建機械操作半徑內或附近有危險之虞場所、第 15 款規定機械移動有撞擊工作者之虞應置管制引導人員;本案工人在壓路機行進前方清掃且無人引導。
—— 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
一、除非所有人員已遠離該機械,否則不得起動。但駕駛者依規定就位者,不在此限。
二、車輛系營建機械及堆高機,除乘坐席位外,於作業時不得搭載勞工。
三、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時,禁止人員進入操作半徑內或附近有危險之虞之場所。但駕駛者依規定就位者或另採安全措施者,不在此限。
四、應注意遠離帶電導體,以免感電。
五、應依製造廠商規定之安全度及最大使用荷重等操作。
六、禁止停放於有滑落危險之虞之斜坡。但已採用其他設備或措施者,不在此限。
七、禁止夜間停放於交通要道。
八、不得使動力系挖掘機械於鏟、鋏、吊斗等,在負載情況下行駛。
九、不得使車輛機械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但使用適合該用途之裝置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
十、不得使勞工搭載於堆高機之貨叉所承載貨物之托板、撬板及其他堆高機(乘坐席以外)部分。
十一、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將吊斗等作業裝置放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並安置煞車等,防止該機械逸走。
十二、堆高機於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採將貨叉等放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
十三、車輛及堆高機之修理或附屬裝置之安裝、拆卸等作業時,於機臂、突樑、升降台及車台,應使用安全支柱、絞車等防止物體飛落之設施。
十四、使用座式操作之配衡型堆高機及側舉型堆高機,應使擔任駕駛之勞工確實使用駕駛座安全帶。但駕駛座配置有車輛傾倒時,防止駕駛者被堆高機壓傷之護欄或其他防護設施者,不在此限。
十五、車輛機械之作業或移動,有撞擊工作者之虞時,應置管制引導人員。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1-2 條:使用道路作業應設交通管制設施,作業人員須戴反光帶安全帽、穿反光施工背心,道路施工時應設交通安全防護設施或引導人員;若在國內,本案道路鋪設作業應依此辦理。
—— 雇主對於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為防止車輛突入等引起之危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從事公路施工作業,應依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之交通維持計畫或公路主管機關所核定圖說,設置交通管制設施。
二、作業人員應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穿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以利辨識。
三、與作業無關之車輛禁止停入作業場所。但作業中必須使用之待用車輛,其駕駛常駐作業場所者,不在此限。
四、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應於車流方向後面設置車輛出入口。但依周遭狀況設置有困難者,得於平行車流處設置車輛出入口,並置交通引導人員,使一般車輛優先通行,不得造成大眾通行之障礙。
五、於勞工從事道路挖掘、施工、工程材料吊運作業、道路或路樹養護等作業時,應於適當處所設置交通安全防護設施或交通引導人員。
六、前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所設置之交通引導人員有被撞之虞時,應於該人員前方適當距離,另設置具有顏色鮮明施工背心、安全帽及指揮棒之電動旗手。
七、日間封閉車道、路肩逾二小時或夜間封閉車道、路肩逾一小時者,應訂定安全防護計畫,並指派專人指揮勞工作業及確認依交通維持圖說之管制設施施作。
前項所定使用道路作業,不包括公路主管機關會勘、巡查、救災及事故處理。
第一項第七款安全防護計畫,除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訂有交通維持計畫者,得以交通維持計畫替代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交通維持布設圖。
二、使用道路作業可能危害之項目。
三、可能危害之防止措施。
四、提供防護設備、警示設備之檢點及維護方法。
五、緊急應變處置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1-1 條:有車輛出入或使用道路作業之場所應設清晰的號誌、標示或柵欄並指定專人管理;本案未見區隔滾壓區與人員作業區的標示柵欄。
—— 雇主對於有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
一、交通號誌、標示應能使受警告者清晰獲知。
二、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之控制處,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三、新設道路或施工道路,應於通車前設置號誌、標示、柵欄、反光器、照明或燈具等設施。
四、道路因受條件限制,永久裝置改為臨時裝置時,應於限制條件終止後即時恢復。
五、使用於夜間之柵欄,應設有照明或反光片等設施。
六、信號燈應樹立在道路之右側,清晰明顯處。
七、號誌、標示或柵欄之支架應有適當強度。
八、設置號誌、標示或柵欄等設施,尚不足以警告防止交通事故時,應置交通引導人員。
前項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等設施,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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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 墜落滾落 國內 建築物清潔業(外牆清洗,與吊車業者合作)
宜蘭科學園區廠辦大樓外牆清洗 吊車傾覆吊籃墜落 1死1傷
2026-10-03・宜蘭縣宜蘭市宜科南路15號 宜蘭科學園區一期廠辦大樓・1死、1傷
2026-10-03 上午(消防局 8 時 49 分獲報),宜蘭科學園區一期廠辦大樓進行外牆高空清洗,2 名工人在大型吊車吊掛的吊籃內作業時,吊車突然失去重心傾覆,2 人自約 20 公尺高處墜落地面。65 歲工人送陽大附醫搶救後不治;另 1 名工人左大腿骨折、意識清楚(各報導姓氏與年齡不一,記為 65 歲或 63 歲)。據報導,大樓外牆高約 45 公尺,吊車吊臂最長 38 公尺、事發時伸長約 35 公尺,業者稱可能加裝副桿後伸長致重心改變;勞檢單位初判疑吊臂機械故障,亦有說法指液壓支撐架失效或地基承載力不足。清潔公司稱機具與人員具「一機三證」、作業人員有吊掛繩與安全帽;職災調查由勞動部職安署主責,宜蘭縣政府勞工處已到場,報導未載明是否命令停工。
1/2 事故經過 2/2 預防措施
發生原因(直接/間接/基本) 【直接原因】移動式起重機吊臂伸長至接近最大長度(約 35 公尺,疑加裝副桿)作業,作業半徑大、超出安定範圍而傾覆(業者說法,原因待職安署調查) 【直接原因】外伸撐座/液壓支撐疑似失效或地面承載力不足(報導說法,研判) 【直接原因】勞工搭乘移動式起重機吊籃於約 20 公尺高處作業,起重機翻倒時吊籃隨之墜落,個人防墜設施無法發揮作用(研判) 【間接原因】作業前未依外牆高度(約 45 公尺)選用足夠能力之機具或改用吊籠、高空工作車等專用載人設備(研判) 【間接原因】載人作業前疑未以最大荷重於最大作業高度試吊確認平衡性與安定性(研判) 【間接原因】未確認搭乘設備加人員荷重不超過該作業半徑額定荷重 50%(研判) 【基本原因】清潔公司與吊車業者合作作業,雙方對載人吊掛之作業計畫、風險評估與指揮體系權責不清(研判) 【基本原因】以「一機三證」證照齊全取代作業前地盤調查、安定度檢核與作業前檢點等實質管理(研判) 【基本原因】高齡勞工(65 歲)從事高處作業,未見針對性的作業安全管理(研判) 預防對策 高樓外牆清洗優先使用固定式吊籠或合格高空工作車;移動式起重機原則上只吊物,載人須符合例外條件與防墜措施 作業前調查地形、地質、作業空間,依外牆高度與作業半徑選擇足夠能力之起重機,軟弱地盤舖設鐵板墊料 外伸撐座全部伸到最大極限並置於鐵板或墊料中央,確認過負荷預防裝置正常運作 搭乘設備加人員荷重不超過作業半徑額定荷重 50%;作業前以最大荷重吊至最大作業高度試吊 5 分鐘以上,移位須重測 訂定載人作業方法、程序與安全檢核表,指派指揮人員,作業前檢點、作業中查核並留存紀錄 搭乘人員使用全身背負式安全帶並掛於安全母索或防墜設施,吊籃不得超過限載員額 法規依據(條號已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驗證)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35 條:移動式起重機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勞工;例外時須以搭乘設備、防墜設施,且搭乘設備與人員荷重不得超過作業半徑額定荷重 50%,本案以吊車吊籃載人洗外牆,臂伸至極限附近而傾覆。
——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但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前項但書所定防止墜落措施,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以搭乘設備乘載或吊升勞工,並防止其翻轉及脫落。
二、搭乘設備需設置安全母索或防墜設施,並使勞工佩戴安全帽及符合國家標準CNS 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三、搭乘設備之使用不得超過限載員額。
四、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之額定荷重之百分五十。
五、搭乘設備下降時,採動力下降之方法。
六、垂直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直結式搭乘設備。但設有無線電通訊聯絡及作業監視或預防碰撞警報裝置者,不在此限。
雇主應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要求起重機操作人員,監督搭乘人員確實辦理。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38 條:吊掛搭乘設備載人前應以最大荷重試吊至最大作業高度、起重機置於水平堅硬地盤且外伸撐座全部伸出,並訂作業程序與檢核表,本案疑支撐失效或地盤不穩致翻覆。
—— 雇主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含熔接、鉚接、鉸鏈等部分之施工),應妥予安全設計,並事前將其構造設計圖、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簽認,其簽認效期最長二年;效期屆滿或構造有變更者,應重新簽認之。
二、起重機載人作業前,應先以預期最大荷重之荷物,進行試吊測試,將測試荷物置於搭乘設備上,吊升至最大作業高度,保持五分鐘以上,確認其平衡性及安全性無異常。該起重機移動設置位置者,應重新辦理試吊測試。
三、確認起重機所有之操作裝置、防脫裝置、安全裝置及制動裝置等,均保持功能正常;搭乘設備之本體、連接處及配件等,均無構成有害結構安全之損傷;吊索等,無變形、損傷及扭結情形。
四、起重機作業時,應置於水平堅硬之地盤面;具有外伸撐座者,應全部伸出。
五、起重機載人作業進行期間,不得走行。進行升降動作時,勞工位於搭乘設備內者,身體不得伸出箱外。
六、起重機載人作業時,應採低速及穩定方式運轉,不得有急速、突然等動作。當搭載人員到達工作位置時,該起重機之吊升、起伏、旋轉、走行等裝置,應使用制動裝置確實制動。
七、起重機載人作業時,應指派指揮人員負責指揮。無法派指揮人員者,得採無線電通訊聯絡等方式替代。
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之載人作業,應依據作業風險因素,事前擬訂作業方法、作業程序、安全作業標準及作業安全檢核表,使作業勞工遵行。
雇主應指派適當人員實施作業前檢點、作業中查核及自動檢查等措施,隨時注意作業安全,相關表單紀錄於作業完成前,並應妥存備查。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29 條:應事前調查作業範圍地形、地質、作業空間與起重機性能,對承載力不足場所舖鐵板墊料並使用外伸撐座以防翻倒,報導指地基或支撐疑有問題。
——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為防止其作業中發生翻倒、被夾、感電等危害,應事前調查該起重機作業範圍之地形、地質狀況、作業空間、運搬物重量與所用起重機種類、型式及性能等,並適當決定下列事項及採必要措施:
一、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方法、吊掛方法及運搬路徑等。
二、對軟弱地盤等承載力不足之場所採取地面舖設鐵板、墊料及使用外伸撐座等補強方法,以防止移動式起重機翻倒。
三、配置移動式起重機之操作者、吊掛作業者、指揮者及其他相關作業者之職務與作業指揮體系。
雇主對於前項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應採取下列各款措施:
一、決定前項各款事項後,於作業開始前告知相關勞工,使其遵行。
二、確認移動式起重機之種類、型式,符合作業之需求。
三、查核前項措施執行情形,認有未符安全條件者,於改善前不得從事起重吊掛作業。
雇主對於第一項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事前調查現場危害因素、使用條件限制及作業需求等情況,或要求委託施工者告知,並以檢點表逐項確認。
二、對於前款之現場危害因素等調查結果,採取必要之預防或改善措施。
三、相關檢點表、派車文件及其他相關紀錄表單,於施工結束前,留存備查。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32 條:外伸撐座應伸至最大極限位置,未能伸足時須有過負荷預防裝置自動降低額定荷重,本案吊臂長伸、作業半徑大而失去安定。
—— 雇主使用具有外伸撐座之移動式起重機,或擴寬式履帶起重機作業時,應將其外伸撐座或履帶伸至最大極限位置。但因作業場所狹窄或有障礙物等限制,致其外伸撐座或履帶無法伸至最大極限位置時,具有下列各款之一,且能確認其吊掛之荷重較作業半徑所對應之額定荷重為輕者,不在此限:
一、過負荷預防裝置有因應外伸撐座之外伸寬度,自動降低設定額定荷重之機能者。
二、過負荷預防裝置有可輸入外伸撐座之外伸寬度演算要素,以降低設定額定荷重狀態之機能者。
三、移動式起重機之明細表或使用說明書等已明確記載外伸撐座無法最大外伸時,具有額定荷重表或性能曲線表提供外伸撐座未全伸時之對應外伸寬度之較低額定荷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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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傷/多人傷 化學品灼傷 國內 製造業(半導體)
高雄路竹半導體廠化學管路施工 氫氟酸硝酸混合廢液噴濺4人灼傷
2026-10-02・高雄市路竹區 南部科學園區高雄園區 半導體記憶體廠區・4傷
2026年10月2日上午11時21分許,高雄市路竹區南科高雄園區一家半導體廠內,外包廠商人員進行化學管路施工時,遭俗稱「化骨水」的氫氟酸與硝酸混合廢液噴濺。受傷4人為3名外包商人員(22歲男臉、手、胸背,48歲男下半身,29歲女右前臂)及1名廠方36歲男員工(右前臂),分別送義大醫院及高雄榮總,送醫時均意識清楚、暫無生命危險。消防局出動14車34人,保二總隊派員到場調查,勞動檢查單位已介入釐清事故原因、外包商施工程序、危害性化學品管理及防護措施是否合規。噴濺的確切原因(管路如何破開、是否已排空)報導未載明,業者表示原因尚在釐清。
1/2 事故經過 2/2 預防措施
發生原因(直接/間接/基本) 【直接原因】化學管路施工時,管內殘存氫氟酸與硝酸混合廢液噴出,接觸人員皮膚(事實) 【直接原因】施工前管路未確實排空、隔離或洩壓即進行拆卸或切斷(研判) 【直接原因】作業人員未穿戴足以防護腐蝕性液體之全身防護(臉部、胸背、下半身均受傷)(研判) 【間接原因】上下游閥件未雙重關閉或未加盲板、未上鎖掛牌,廢液仍可流入施工段(研判) 【間接原因】作業前未確認管內有無殘液、未事先告知作業方法與順序(研判) 【間接原因】周邊人員(含廠方員工)位於噴濺範圍內,未設管制區(研判) 【基本原因】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對化學管路危害因素與應採措施之告知與監督不足(研判) 【基本原因】化學設備拆卸作業未指定專人督導、未落實作業許可制度(研判) 預防對策 拆卸或切斷化學管路前,先將上下游閥件雙重關閉或加裝盲板,並上鎖、掛「禁止開啟」牌 確實排空、洩壓並以水沖洗管段,打開前從排放閥確認無殘液、無壓力 指定專人督導並辦理作業許可,事前決定作業方法與順序並告知所有作業人員 開管點周圍拉警戒線設管制區,非作業人員(含廠方人員)不得進入噴濺範圍 作業人員穿戴耐酸防護衣、面罩、護目鏡、耐酸手套及鞋靴;現場備妥沖淋洗眼設備與氫氟酸專用急救藥劑 交付承攬前完成風險評估,把管內化學品種類、殘液風險與應採措施書面告知承攬人並監督執行 法規依據(條號已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驗證)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98 條:化學設備及附屬設備之修理、拆卸應指定專人、事先告知作業方法順序、閥件雙重關閉或設盲板並加鎖;本案管路施工時廢液仍噴出,顯示隔離與排空措施欠缺(研判)。
——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改善、修理、清掃、拆卸等作業,應指定專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事先告知有關作業勞工。
二、為防止危險物、有害物、高溫液體或水蒸汽及其他化學物質洩漏致危害作業勞工,應將閥或旋塞雙重關閉或設置盲板。
三、應將前款之閥、旋塞等加鎖、鉛封或將把手拆離,使其無法擅動;並應設有不准開啟之標示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
四、拆除第二款之盲板有導致危險物等或高溫液體或水蒸汽逸出之虞時,應先確認盲板與其最接近之閥或旋塞間有無第二款物質殘留,並採取必要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89 條:從事輸送腐蝕性物質相關作業,應使勞工使用防止飛濺、漏洩之防護具;4人臉、胸背、下半身遭灼傷,顯示防護不足。
—— 雇主對於從事輸送腐蝕性物質之勞工,為防止腐蝕性物質之飛濺、漏洩或溢流致危害勞工,應使勞工使用適當之防護具。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78 條:使用腐蝕性物質時應置備手套、圍裙、裹腿、防護眼鏡、安全面罩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傷者多處暴露部位受傷。
—— 雇主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應置備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18 條:腐蝕性物質污染之工作場所應設洗眼、沖淋設備;化學管路施工點應就近備妥,供噴濺後立即沖洗。
—— 雇主對於勞工從事其身體或衣著有被污染之虞之特殊作業時,應置備該勞工洗眼、洗澡、漱口、更衣、洗滌等設備。前項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刺激物、腐蝕性物質或毒性物質污染之工作場所,每十五人應設置一個冷熱水沖淋設備。
二、刺激物、腐蝕性物質或毒性物質污染之工作場所,每五人應設置一個冷熱水盥洗設備。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6 條: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應事前實施風險評估,將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應採措施告知承攬人並使其確實執行;本案受傷者多為外包商人員。
——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就交付承攬之事業實施風險評估,將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應採取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等評估結果告知該承攬人,並於承攬期間使承攬人依評估結果確實執行。
承攬人、再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事業單位將其工作場所、設備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時,應於事前告知其場所、設備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相關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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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 物體飛落 國內 營造業(半導體封測廠區施工工程;施工單位與死者雇主報導未載明)
彰化中科二林園區矽品二林廠區施工現場吊掛作業吊車機具異常,1名人員當場死亡
2026-09-24・彰化縣二林鎮中科二林園區,矽品精密工業二林廠區施工現場・1死
2026 年 9 月 24 日,彰化縣二林鎮中科二林園區內的矽品精密工業二林廠區施工現場,於吊掛作業期間發生意外,造成 1 名人員死亡。消防人員到場時傷者已呈明顯死亡,未送醫。網路流傳的現場監視器畫面顯示,施工區內正在進行吊掛作業,過程中吊車機具突然發生異常。事故發生原因、死者當時所在位置、吊掛作業與死亡結果間的完整經過,報導稱仍待主管機關調查釐清;死者身分、是否為承攬商人員、所吊荷物與重量、勞檢處或中科管理局處置、公司回應等,報導均未載明。本案僅有單一媒體(Lai傳媒/記者爆料網)於 10 月 1 日獨家報導,截至分析時未見其他媒體跟進。
宣導海報
發生原因(直接/間接/基本) 【直接原因】吊掛作業中吊車機具突然發生異常(監視器畫面所示;報導未載明具體異常型態) 【直接原因】(研判)吊臂彎折或斷裂致吊臂或吊舉物下落,擊中位於作業範圍內的人員——報導引述具工程經驗民眾對畫面的分析,並稱實際肇因須檢視吊臂斷裂或變形位置,惟報導明確表示目前無證據證實 【間接原因】(研判)人員位於吊臂下方、吊舉物下方或起重機作業範圍內,未落實作業區管制 【間接原因】(研判)超載、吊臂伸展長度或吊掛角度超出該作業半徑之額定荷重、側向受力等操作條件未經確認(報導列為可能因素之一,未經證實) 【間接原因】(研判)吊臂金屬疲勞、焊接缺陷或機具先前受損未被發現(報導列為可能因素之一,未經證實) 【基本原因】(研判)吊掛作業前未依規定調查作業條件並訂定作業方法、吊掛方法與指揮體系,或雖訂定但現場未確實執行 【基本原因】(研判)移動式起重機之每日作業前檢點與每年定期檢查(伸臂、外伸撐座、結構損傷、過負荷預防裝置)未確實執行或紀錄不全 【基本原因】(研判)廠區新建工程原事業單位與承攬商間之共同作業協調、危害告知與現場巡檢不足(報導未載明承攬關係) 預防對策 吊掛作業前由具法定資格人員確認荷物實際重量、重心與作業半徑,核對荷重表,確保吊掛荷重低於該作業半徑對應之額定荷重;外伸撐座伸至最大極限並以墊板補強地盤 起重機作業範圍以圍籬或警示帶劃設管制區,指派指揮人員,全程禁止任何人員進入吊臂下方、吊舉物下方及上部旋轉體迴轉範圍,吊舉物移動路徑不得通過人員上方 每日作業前對過捲預防裝置、過負荷警報裝置、制動器、控制裝置實施檢點,並對吊掛用鋼索、吊鏈、吊鉤檢點;每年依規定對伸臂、外伸撐座、動力傳導裝置與結構實施定期檢查,發現裂紋、變形或焊接缺陷立即停用送修 依原設計功能操作,不得以搖撼伸臂、斜吊、拖拉物件等不當方式起重;吊有荷重時操作者不得離開操作位置 原事業單位與承攬商於開工前訂定吊掛作業計畫並辦理危害告知,施工現場設置協議組織定期巡檢,吊掛作業列為每日工具箱會議必講項目 作業人員一律佩戴安全帽、反光背心,吊掛作業者與指揮者配置無線電或明確手勢信號,確保通訊無死角 法規依據(條號已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驗證)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39 條: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並禁止人員進入上部旋轉體可能碰撞之作業範圍;本案人員於吊車機具異常時位於作業範圍內而罹難,顯示作業區管制可能未落實(研判)。
——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但吊舉物之下方已有安全支撐設施、其他安全設施或使吊舉物不致掉落,而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為防止移動式起重機上部旋轉體之旋轉動作引起碰撞危害,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碰撞危害之虞之起重機作業範圍內。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29 條: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前,應事前調查作業範圍之地形、地質、作業空間、運搬物重量與起重機性能,決定作業方法、吊掛方法、運搬路徑及指揮體系;本案吊掛作業是否事前完成上述調查與規劃,報導未載明,為調查重點。
——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為防止其作業中發生翻倒、被夾、感電等危害,應事前調查該起重機作業範圍之地形、地質狀況、作業空間、運搬物重量與所用起重機種類、型式及性能等,並適當決定下列事項及採必要措施:
一、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方法、吊掛方法及運搬路徑等。
二、對軟弱地盤等承載力不足之場所採取地面舖設鐵板、墊料及使用外伸撐座等補強方法,以防止移動式起重機翻倒。
三、配置移動式起重機之操作者、吊掛作業者、指揮者及其他相關作業者之職務與作業指揮體系。
雇主對於前項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應採取下列各款措施:
一、決定前項各款事項後,於作業開始前告知相關勞工,使其遵行。
二、確認移動式起重機之種類、型式,符合作業之需求。
三、查核前項措施執行情形,認有未符安全條件者,於改善前不得從事起重吊掛作業。
雇主對於第一項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事前調查現場危害因素、使用條件限制及作業需求等情況,或要求委託施工者告知,並以檢點表逐項確認。
二、對於前款之現場危害因素等調查結果,採取必要之預防或改善措施。
三、相關檢點表、派車文件及其他相關紀錄表單,於施工結束前,留存備查。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63 條: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確認起重機具額定荷重,使所吊荷物重量在額定荷重值以下,並估算重量、重心並檢點吊掛用具;報導將超載、吊掛角度列為吊臂彎折之可能因素,此條即為對應之作業要求。
—— 雇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使其辦理下列事項:
一、確認起重機具之額定荷重,使所吊荷物之重量在額定荷重值以下。
二、檢視荷物之形狀、大小及材質等特性,以估算荷物重量,或查明其實際重量,並選用適當吊掛用具及採取正確吊掛方法。
三、估測荷物重心位置,以決定吊具懸掛荷物之適當位置。
四、起吊作業前,先行確認其使用之鋼索、吊鏈等吊掛用具之強度、規格、安全率等之符合性;並檢點吊掛用具,汰換不良品,將堪用品與廢棄品隔離放置,避免混用。
五、起吊作業時,以鋼索、吊鏈等穩妥固定荷物,懸掛於吊具後,再通知起重機具操作者開始進行起吊作業。
六、當荷物起吊離地後,不得以手碰觸荷物,並於荷物剛離地面時,引導起重機具暫停動作,以確認荷物之懸掛有無傾斜、鬆脫等異狀。
七、確認吊運路線,並警示、清空擅入吊運路線範圍內之無關人員。
八、與起重機具操作者確認指揮手勢,引導起重機具吊升荷物及水平運行。
九、確認荷物之放置場所,決定其排列、放置及堆疊方法。
十、引導荷物下降至地面。確認荷物之排列、放置安定後,將吊掛用具卸離荷物。
十一、 其他有關起重吊掛作業安全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20 條:雇主對移動式起重機應每年定期檢查伸臂及外伸撐座、動力傳導裝置與其他結構有無損傷,並每月檢查安全裝置;報導稱肇因須檢視吊臂斷裂或變形位置與機具維修及定期檢查紀錄,此條即為定期檢查之法定依據。
—— 雇主對移動式起重機,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伸臂及外伸撐座、動力傳導裝置及其他結構項目有無損傷。
二、迴轉裝置(含螺栓、螺帽等)有無異常並依原製造廠規定量測位移及螺栓扭力值。
三、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四、鋼索、吊鏈及吊具有無損傷。
五、配線、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及其他機械電氣項目有無異常。
雇主對前項移動式起重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二、鋼索及吊鏈有無損傷。
三、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四、配線、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及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53 條:雇主對移動式起重機應於每日作業前對過捲預防裝置、過負荷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控制裝置等性能實施檢點;每日檢點是發現機具異常、避免帶病作業的第一道防線。
—— 雇主對移動式起重機,應於每日作業前對過捲預防裝置、過負荷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 、控制裝置及其他警報裝置之性能實施檢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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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傷/多人傷 物體倒塌崩塌 國內 營造業(拆除工程)
台北萬華老透天厝拆除工程側牆坍塌壓毀小型挖掘機,駕駛雙膝開放性骨折
2026-09-30・台北市萬華區貴陽街二段透天厝拆除工地・1重傷
2026 年 9 月 30 日下午 4 時 1 分,台北市萬華區貴陽街二段一處老舊透天厝拆除工地,58 歲男性工人操作小型挖掘機(小怪手)進行拆除作業時,建築物側牆突然整面坍塌,倒塌物壓毀挖掘機並將駕駛困在機具內。警消到場將人救出,駕駛意識清楚但雙腳膝蓋嚴重變形並有開放性傷口,送台大醫院急救。建物樓層數、屋齡、承攬商及勞動局是否停工裁罰,報導均未載明;坍塌原因由相關單位調查釐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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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原因(直接/間接/基本) 【直接原因】拆除進行中,已失去支撐之側牆整面倒塌,倒向挖掘機所在位置 【直接原因】挖掘機在牆體倒塌可及範圍內操作,無足夠退避距離或防護(研判) 【間接原因】未先對不穩定牆體做支撐或以繩索、機具控制其倒塌方向(研判) 【間接原因】拆除順序未由上而下逐步進行,或先拆除樓板、梁等使側牆失去側向支撐(研判) 【間接原因】使用小型挖掘機於狹窄老屋內拆除,機具選用與作業區設置未配合構造物特性(研判) 【基本原因】拆除前未檢查各構件穩定性並擬訂拆除計畫與順序(研判) 【基本原因】拆除作業無專人指揮監督,隨時控制構造物穩定性之要求未落實(研判) 預防對策 拆除前逐一檢查預定拆除構件,對不穩定牆體先以支撐或拉索固定,並切斷電源與管線 依拆除計畫由上而下逐層拆除,先降低牆高再拆下方,避免高牆在失去側向支撐下整面倒塌 拆除無支撐之牆、柱時,以拉倒方式控制倒塌方向,操作人員與機具停留在倒塌範圍之外 依構造物結構與空間大小選用適當機具,設置作業區並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受環境限制時設承受臺或改採人工分段切割 指派專人現場指揮,拆除中隨時觀察牆體裂縫與傾斜,發現異常立即停止並撤離 機具駕駛佩戴安全帽等個人防護具,挖掘機駕駛艙加裝防落物護頂(FOPS) 法規依據(條號已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驗證)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61 條:要求拆除牆、柱應自上至下逐次拆除,無支撐之牆應以適當支撐或控制避免任意倒塌,拉倒時勞工應站在作業區外。本案側牆整面倒塌壓中機具,研判未先支撐或控制倒塌方向。
—— 雇主於拆除結構物之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上至下,逐次拆除。
二、拆除無支撐之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以適當支撐或控制,避免其任意倒塌。
三、以拉倒方式進行拆除時,應使勞工站立於作業區外,並防範破片之飛擊。
四、無法設置作業區時,應設置承受臺、施工架或採取適當防範措施。
五、以人工方式切割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採取防止粉塵之適當措施。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57 條:要求拆除按序由上而下逐步進行,拆除進行中隨時注意控制構造物之穩定性。本案牆體突然坍塌,研判穩定性監控與拆除順序有欠缺。
—— 雇主於拆除構造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使勞工同時在不同高度之位置從事拆除作業。但具有適當設施足以維護下方勞工之安全者,不在此限。
二、拆除應按序由上而下逐步拆除。
三、拆除之材料,不得過度堆積致有損樓板或構材之穩固,並不得靠牆堆放。
四、拆除進行中,隨時注意控制拆除構造物之穩定性。
五、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致構造物有崩塌之虞者,應立即停止拆除作業。
六、構造物有飛落、震落之虞者,應優先拆除。
七、拆除進行中,有塵土飛揚者,應適時予以灑水。
八、以拉倒方式拆除構造物時,應使用適當之鋼纜、纜繩或其他方式,並使勞工退避,保持安全距離。
九、以爆破方法拆除構造物時,應具有防止爆破引起危害之設施。
十、地下擋土壁體用於擋土及支持構造物者,在構造物未適當支撐或以板樁支撐土壓前,不得拆除。
十一、拆除區內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並明顯揭示。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55 條:要求拆除構造物前檢查各構件,對不穩定部分予以支撐穩固。本案老屋側牆未經支撐即施作拆除。
—— 雇主於拆除構造物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查預定拆除之各構件。
二、對不穩定部分,應予支撐穩固。
三、切斷電源,並拆除配電設備及線路。
四、切斷可燃性氣體管、蒸汽管或水管等管線。管中殘存可燃性氣體時,應打開全部門窗,將氣體安全釋放。
五、拆除作業中須保留之電線管、可燃性氣體管、蒸氣管、水管等管線,其使用應採取特別安全措施。
六、具有危險性之拆除作業區,應設置圍柵或標示,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拆除範圍內。
七、在鄰近通道之人員保護設施完成前,不得進行拆除工程。
雇主對於修繕作業,施工時須鑿開或鑽入構造物者,應比照前項拆除規定辦理。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59 條:要求使用動力鏟斗機等拆除機具時應配合構造物結構與空間特性慎選機具、設置作業區並在作業區內操作。本案小型挖掘機在老屋牆體倒塌範圍內作業。
—— 雇主對於使用機具拆除構造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動力系鏟斗機、推土機等拆除機具時,應配合構造物之結構、空間大小等特性妥慎選用機具。
二、使用重力錘時,應以撞擊點為中心,構造物高度一點五倍以上之距離為半徑設置作業區,除操作人員外,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三、使用夾斗或具曲臂之機具時,應設置作業區,其周圍應大於夾斗或曲臂之運行線八公尺以上,作業區內除操作人員外,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四、機具拆除,應在作業區內操作。
五、使用起重機具拆除鋼構造物時,其裝置及使用,應依起重機具有關規定辦理。
六、使用施工架時,應注意其穩定,並不得緊靠被拆除之構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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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 被撞 國內 營造業(土木水利工程)
台東太麻里野溪整治工程板模工午休躺臨時便道旁,遭預拌車輾斃
2026-09-30・台東縣太麻里鄉多良部落野溪整治工程工地臨時便道・1死
2026 年 9 月 30 日中午約 1 時,台東縣太麻里鄉多良部落野溪整治工程工地,58 歲板模工午餐後躺在工地臨時便道旁休息,遭一輛正準備進入施工區域的水泥預拌車輾過,當場失去呼吸心跳。警方初步調查,臨時便道有上坡路段,駕駛行進時視線疑受地形影響形成死角,未注意到路旁躺著休息的男子。男子原在台東市區從事板模工作,因工程趕工需求於 9 月 29 日才南下支援,事發是他到該工地的第二天。該工程因當地颱風豪雨常有土石流而辦理整治,原訂 10 月底完工。警方封鎖現場、調閱影像釐清行進路線與駕駛視線,並報請檢察官相驗、通知相關人員到案說明;承攬商與業主報導未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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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原因(直接/間接/基本) 【直接原因】勞工躺臥於車輛機械行經之臨時便道旁休息,位於預拌車行進路線與視線死角內 【直接原因】預拌車駕駛於上坡路段行進時未察覺前方地面有人(視線受地形阻擋) 【間接原因】工地未劃設與車輛動線分隔之休息區,勞工得以在便道旁躺臥(研判) 【間接原因】預拌車進入施工區時無管制引導人員指揮或淨空確認(研判) 【間接原因】新到工地第二天之支援勞工未接受該工地車輛行經路線與禁區之告知(研判) 【基本原因】車輛機械行經路線與作業方法未事前調查規劃並告知全體勞工(研判) 【基本原因】趕工期間人員與車輛同時進出,缺乏人車分離管制與午休管理規定(研判) 預防對策 工地規劃固定休息區並以圍籬或標示與車輛動線隔開,禁止在便道、坡道或車輛出入口附近躺臥休息 預拌車、砂石車等車輛進入施工區時,設置管制引導人員先確認路線淨空再放行,坡道或轉彎視線死角處加設反射鏡 事前調查並規劃車輛機械行經路線、作業方法與時段,於作業前告知全體勞工,包含臨時支援人員 新進或支援勞工到工地第一天即接受工地危害告知,明確說明車輛動線、禁止進入區域與休息位置 車輛機械加裝倒車與盲區警示、行車紀錄器,午休時段車輛進出前以廣播或哨音提醒 勞工於有車輛出入之場所穿著反光背心,提高被駕駛看見的機會 法規依據(條號已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驗證)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8-1 條:要求雇主事先調查作業場所地形、車輛機械種類、行經路線與作業方法,並於作業前告知勞工。本案便道有上坡視線死角,且支援勞工到工地才第二天,研判路線與禁區未經規劃告知。
—— 雇主對於車輛機械,為避免於作業時發生該機械翻落或表土崩塌等情事,應就下列事項事先進行調查:
一、該作業場所之天候、地質及地形狀況等。
二、所使用車輛機械之種類及性能。
三、車輛機械之行經路線。
四、車輛機械之作業方法。
依前項調查,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整理工作場所。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應於作業前告知勞工。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16 條:第 15 款要求車輛機械之作業或移動有撞擊工作者之虞時,應置管制引導人員;第 1 款要求所有人員遠離機械才得起動。本案預拌車進入施工區無人引導確認路線淨空。
—— 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
一、除非所有人員已遠離該機械,否則不得起動。但駕駛者依規定就位者,不在此限。
二、車輛系營建機械及堆高機,除乘坐席位外,於作業時不得搭載勞工。
三、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時,禁止人員進入操作半徑內或附近有危險之虞之場所。但駕駛者依規定就位者或另採安全措施者,不在此限。
四、應注意遠離帶電導體,以免感電。
五、應依製造廠商規定之安全度及最大使用荷重等操作。
六、禁止停放於有滑落危險之虞之斜坡。但已採用其他設備或措施者,不在此限。
七、禁止夜間停放於交通要道。
八、不得使動力系挖掘機械於鏟、鋏、吊斗等,在負載情況下行駛。
九、不得使車輛機械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但使用適合該用途之裝置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
十、不得使勞工搭載於堆高機之貨叉所承載貨物之托板、撬板及其他堆高機(乘坐席以外)部分。
十一、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將吊斗等作業裝置放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並安置煞車等,防止該機械逸走。
十二、堆高機於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採將貨叉等放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
十三、車輛及堆高機之修理或附屬裝置之安裝、拆卸等作業時,於機臂、突樑、升降台及車台,應使用安全支柱、絞車等防止物體飛落之設施。
十四、使用座式操作之配衡型堆高機及側舉型堆高機,應使擔任駕駛之勞工確實使用駕駛座安全帶。但駕駛座配置有車輛傾倒時,防止駕駛者被堆高機壓傷之護欄或其他防護設施者,不在此限。
十五、車輛機械之作業或移動,有撞擊工作者之虞時,應置管制引導人員。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1 條:要求車輛機械出入頻繁之場所置交通引導人員,人員與車輛出入口分隔,並維持車輛機械進出有充分視線淨空。本案臨時便道進出未人車分離、視線未淨空。
——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前調查地下埋設物之埋置深度、危害物質,並於評估後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以防止車輛機械輾壓而發生危險。
二、工作場所出入口應設置方便人員及車輛出入之拉開式大門,作業上無出入必要時應關閉,並標示禁止無關人員擅入工作場所。但車輛機械出入頻繁之場所,必須打開工地大門等時,應置交通引導人員,引導車輛機械出入。
三、人員出入口與車輛機械出入口應分隔設置。但設有警告標誌足以防止交通事故發生者不在此限。
四、應置管制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管制出入人員,非有適當防護具不得讓其出入。
(二)管制、檢查出入之車輛機械,非具有許可文件上記載之要件,不得讓其出入。
五、規劃前款第二目車輛機械接受管制所需必要之停車處所,不得影響工作場所外道路之交通。
六、維持車輛機械進出有充分視線淨空。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80-1 條:要求於有車輛出入或往來之工作場所作業,應設置警戒標示並使勞工使用反光背心等防護衣。本案勞工躺臥便道旁未被駕駛察覺,反光衣可提高辨識。
—— 雇主使勞工於有車輛出入或往來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有導致勞工遭受交通事故之虞者,除應明顯設置警戒標示外,並應置備反光背心等防護衣,使勞工確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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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 感電 國內 製造業(紡織業)
台南永康紡織廠 69kV 特高壓變電場起火,副課長觸電當場死亡
2026-09-30・台南市永康區中正北路紡織廠廠區內變電場・1死
2026 年 9 月 30 日下午 4 時 27 分,台南市永康區一家紡織廠廠區內的 69kV 轉 11.4kV 變電場起火,消防局獲報後調派 17 車 35 人到場,先布水線警戒並通知電力公司緊急斷電。電力公司於晚間 6 時 7 分完成特高壓斷電,消防人員以滅火器入室滅火,6 時 23 分撲滅,燃燒面積約 40 平方公尺,燃燒物為配電盤及雜物。消防人員清查火場時發現該公司副課長倒臥現場,疑觸電,到場時已明顯死亡未送醫。報導指出起火設備非電力公司設備,而是紡織公司自有電力設備;副課長事發當時從事何項作業、年齡等報導未載明。詳細起火原因與勞安責任由火調科與勞檢中心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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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原因(直接/間接/基本) 【直接原因】副課長接近或接觸帶電之特高壓/高壓變電設備而遭電擊(研判) 【直接原因】配電盤起火,事故發生時電路仍處於送電狀態,電力公司到場後才完成斷電 【間接原因】變電場作業未先停電、驗電、放電、短路接地即進入設備區(研判) 【間接原因】無監督人員或同伴在場,遭電擊後無人即時察覺(研判) 【間接原因】作業中未使用絕緣用防護具或未保持與帶電體之接近界限距離(研判) 【基本原因】高壓以上用電場所之電力設備維護保養是否由合格電氣技術人員擔任、是否有停電作業程序與上鎖掛牌制度,報導未載明(研判) 【基本原因】特高壓變電場之異常應變程序(先切斷電源、聯絡供電機構)未落實或未訓練(研判) 預防對策 變電場之檢查、修理或異常處置一律先停電,並依「開路上鎖掛牌→放電→檢電器確認→短路接地」四步驟執行後才進入設備區 特高壓用電場所應置高級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非合格人員不得進行電力設備維護保養 電氣設備著火時,先切斷電源並聯絡電力公司,改用不導電之滅火設備,不得在帶電狀態下靠近撲救 高壓以上停電作業、活線作業前應告知作業期間、內容與電路範圍,並指定監督人員在場指揮,禁止單人進入 變電場定期熱影像掃描與絕緣測試,配電盤內雜物清除,降低起火風險 必須帶電作業時,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與絕緣用防護具,並保持接近界限距離 法規依據(條號已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驗證)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76 條:要求高壓以上用電場所電力設備維護保養限合格電氣技術人員;電氣設備檢修有感電之虞應停止送電並上鎖標示;電氣設備著火應用不導電滅火設備。本案在配電盤起火、未斷電狀態下人員倒臥變電場,研判欠缺上述停電與應變程序。
—— 雇主為防止電氣災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於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電力設備之裝設及維護保養,非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不得擔任。
二、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其開關切斷後,須立即上鎖或掛牌標示並簽章。復電時,應由原掛簽人取下鎖或掛牌後,始可復電,以確保安全。但原掛簽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雇主應指派適當職務代理人,處理復電、安全控管及聯繫等相關事宜。
三、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任意進入。
四、不得以肩負方式攜帶竹梯、鐵管或塑膠管等過長物體,接近或通過電氣設備。
五、開關之開閉動作應確實,有鎖扣設備者,應於操作後加鎖。
六、拔卸電氣插頭時,應確實自插頭處拉出。
七、切斷開關應迅速確實。
八、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
九、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操作各項設備。
十、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者,應用不導電之滅火設備。
十一、對於廣告、招牌或其他工作物拆掛作業,應事先確認從事作業無感電之虞,始得施作。
十二、對於電氣設備及線路之敷設、建造、掃除、檢查、修理或調整等有導致感電之虞者,應停止送電,並為防止他人誤送電,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但採用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符合第二百五十六條至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54 條:要求電路開路後作業須上鎖或標示「停電作業中」、放電、以檢電器確認停電並短路接地,停電區以藍帶、有電區以紅帶加圍警示。本案研判未先停電驗電即接近設備。
—— 雇主對於電路開路後從事該電路、該電路支持物、或接近該電路工作物之敷設、建造、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應於確認電路開路後,就該電路採取下列設施:
一、開路之開關於作業中,應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之。
二、開路後之電路如含有電力電纜、電力電容器等致電路有殘留電荷引起危害之虞,應以安全方法確實放電。
三、開路後之電路藉放電消除殘留電荷後,應以檢電器具檢查,確認其已停電,且為防止該停電電路與其他電路之混觸、或因其他電路之感應、或其他電源之逆送電引起感電之危害,應使用短路接地器具確實短路,並加接地。
四、前款停電作業範圍如為發電或變電設備或開關場之一部分時,應將該停電作業範圍以藍帶或網加圍,並懸掛「停電作業區」標誌;有電部分則以紅帶或網加圍,並懸掛「有電危險區」標誌,以資警示。
前項作業終了送電時,應事先確認從事作業等之勞工無感電之虞,並於拆除短路接地器具與紅藍帶或網及標誌後為之。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65 條:要求高壓以上之停電作業、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應將作業期間、內容與電路告知勞工並指定監督人員負責指揮。本案副課長遭電擊後無人即時察覺,研判無監督人員在場。
—— 雇主對於高壓以上之停電作業、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應將作業期間、作業內容、作業之電路及接近於此電路之其他電路系統,告知作業之勞工,並應指定監督人員負責指揮。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64 條:要求超過 22,800 伏特供電之特高壓用電場所置高級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檢驗維護業負責用電安全。本案為 69kV 特高壓受電,須確認維護體系是否符合。
—— 雇主對於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另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
一、低壓:六百伏特以下供電,且契約容量達五十瓩以上之工廠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置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二、高壓: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三、特高壓: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前項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之資格,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74 條:要求電氣技術人員遇電氣火災或重大故障應切斷電源並即聯絡供電機構,以操作棒操作高壓開關應使用橡皮手套。本案由電力公司到場後才完成斷電,研判廠內未先自行切斷電源。
—— 雇主對於電氣技術人員或其他電氣負責人員,除應責成其依電氣有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應責成其工作遵守下列事項:
一、隨時檢修電氣設備,遇有電氣火災或重大電氣故障時,應切斷電源,並即聯絡當地供電機構處理。
二、電線間、直線、分歧接頭及電線與器具間接頭,應確實接牢。
三、拆除或接裝保險絲以前,應先切斷電源。
四、以操作棒操作高壓開關,應使用橡皮手套。
五、熟悉發電室、變電室、受電室等其工作範圍內之各項電氣設備操作方法及操作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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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 物體飛落 國外 營造業(住宅施工,報導未載明雇主與行業別)
越南同奈省工人操作切割機遭彈飛刀片擊中頸部身亡
2026-09-19・越南同奈省(工人住處施工現場)・1死
2026年9月19日,越南同奈省一名工人在住處施工時操作切割機,切割機突然整個彈飛,刀片擊中男子頸部。男子以手緊急按壓止血仍止不住,事發後不久死亡。報導僅稱可能是操作切割機時不慎所致,切割機種類、切割材料、死者身分年齡及警方或主管機關處置均報導未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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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原因(直接/間接/基本) 【直接原因】切割機運轉中失控彈飛,高速旋轉刀片直接擊中操作者頸部(事實) 【直接原因】切割片卡住或反彈(kickback)導致機具脫手(研判) 【直接原因】刀片外露部分過大、護罩未裝或未調整至正確位置,無法擋住刀片與飛散物(研判) 【間接原因】單手持機或未以兩手握持、工件未固定即切割(研判) 【間接原因】切割片規格(最高使用周速度、直徑)可能與機具轉速不匹配或已有裂痕未檢查(研判) 【間接原因】操作者站位位於刀片旋轉切線方向,缺乏避開反彈路徑的觀念(研判) 【基本原因】住宅/小型施工現場缺乏機具使用前檢查與作業標準程序(研判) 【基本原因】操作人員未接受手持式切割機具安全操作訓練(研判) 【基本原因】現場無人監督、無緊急應變與止血急救準備(研判) 預防對策 切割機須裝設符合規格的護罩,禁止拆除;使用前確認護罩角度可擋住操作者方向的刀片與碎片 切割片須選用標示最高使用周速度且不低於機具轉速者;更換後先檢查有無裂痕,並於護罩下試轉,每日作業前亦試轉 工件以夾具或台鉗固定,雙手握持機具,身體避開刀片旋轉切線(反彈路徑)方向,禁止用研磨輪側面切割 訂定手持式切割機具標準作業程序並實施教育訓練,機具與切割片列入自動檢查 作業時佩戴防護面罩、護目鏡、防護手套及防切割護頸等個人防護具,現場備急救止血器材 法規依據(條號已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驗證)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62 條:研磨輪須採速率試驗合格並標示最高使用周速度、不得超速或用側面,每日作業前試轉一分鐘以上、換輪後檢查裂痕並於護罩下試轉三分鐘;本案若為砂輪切割機,研判未落實輪片選用與使用前試轉檢查。
—— 雇主對於研磨機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研磨輪應採用經速率試驗合格且有明確記載最高使用周速度者。
二、規定研磨機之使用不得超過規定最高使用周速度。
三、規定研磨輪使用,除該研磨輪為側用外,不得使用側面。
四、規定研磨機使用,應於每日作業開始前試轉一分鐘以上,研磨輪更換時應先檢驗有無裂痕,並在防護罩下試轉三分鐘以上。
前項第一款之速率試驗,應按最高使用周速度增加百分之五十為之。直徑不滿十公分之研磨輪得免予速率試驗。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55 條:切削工具因截斷或本身缺損有飛散物危害勞工之虞時,應於加工機械設置護罩或護圍;本案刀片彈飛直擊頸部,顯示缺乏有效護罩阻擋。
—— 加工物、切削工具、模具等因截斷、切削、鍛造或本身缺損,於加工時有飛散物致危害勞工之虞者,雇主應於加工機械上設置護罩或護圍。但大尺寸工件等作業,應於適當位置設置護罩或護圍。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95 條:研磨機之研磨輪應設置具規定性能之護罩;若在國內,攜帶用切割機須有合格護罩且不得拆除,才能擋住破裂或彈出的輪片。
—— 研磨機之研磨輪,應設置護罩,並具有第九十六條至第一百零四條所定之性能。但依國家標準CNS 16089附錄A設置安全防護裝置者,不在此限。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41 條:研磨機、研磨輪等機械器具應具安全構造並符合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若在國內,雇主不得提供不合格或改裝的切割機具供勞工使用。
—— 雇主對於下列機械、設備或器具,應使其具安全構造,並依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之規定辦理:
一、動力衝剪機械。
二、手推刨床。
三、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四、動力堆高機。
五、研磨機。
六、研磨輪。
七、防爆電氣設備。
八、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
九、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十、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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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豐原自來水埋管工程管內作業一氧化碳中毒 5人送醫
2026-09-28・台中市豐原區豐原大道五段與水源路口(台水豐原大道環狀埋設管線工程)・5傷
2026-09-28 下午 2 時 40 分許,台灣自來水公司中區工程處發包之豐原大道環狀埋設管線工程,承攬商工人在地下約 8 公尺、管徑約 60 公分的送水管內作業(報導稱疑為管線焊接),1 人先出現不適。同事未即時報案而自行下去救援,約 1 小時後多名進入者也頭暈不適才通報消防,特搜人員揹空氣呼吸器入管以繩索吊掛救出。共 5 人送醫(2 名本國籍、3 名越南籍移工),其中 1 名移工一度被通報無生命跡象、1 人背部二度燒燙傷,經高壓氧治療後均脫險。現場一氧化碳濃度勞工局測得 122 ppm、消防測得 150 ppm。台中市勞工局認定事業單位未實施通風、換氣及測定即讓勞工進場,勒令停工,依法可處 5 萬至 300 萬元罰鍰。(部分早期報導稱「墜落 20 公尺」,後續報導更正為管內中毒,深度約 8 公尺。)
發生原因(直接/間接/基本) 【直接原因】送水管內(局限空間)一氧化碳累積達 122–150 ppm,作業勞工吸入中毒 【直接原因】同事未佩戴呼吸防護具即進入救援,導致受害人數擴大 【間接原因】進場前未實施通風換氣,也未測定氧氣與有害氣體濃度(勞工局認定) 【間接原因】管內焊接等作業產生一氧化碳且無連續偵測與強制排氣(研判) 【間接原因】現場未備妥空氣呼吸器、機械吊升等緊急救援設備,發生後約 1 小時才報案(研判) 【基本原因】未訂定或未落實局限空間危害防止計畫與進入許可制度(研判) 【基本原因】承攬商作業人員(含移工)局限空間危害與救援教育訓練不足(研判) 【基本原因】業主對承攬商局限空間作業之監督與協議組織管理不足(研判) 預防對策 管內作業全程設置強制送排風設備並確認連續有效運轉,焊接點就近局部排氣 進入前由專人測定氧氣、一氧化碳、硫化氫等濃度,作業中以攜帶式多氣體偵測器連續監測,超標即撤離 實施進入許可:由現場作業主管簽署許可單、入口點名登記、設專責監視人員全程在外監看 入口備妥空氣呼吸器、三腳架與機械吊升救援設備,入管人員佩戴全身背負式安全帶並繫救生索 嚴禁未戴呼吸防護具徒手下去救人,發生異常先通報 119 並由受訓救援人員處理 對承攬商與移工以母語實施局限空間危害與緊急應變訓練,業主落實承攬管理稽核 法規依據(條號已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驗證)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4 條:局限空間作業前應確認氧氣及危害物質濃度並於作業期間連續確認;本案勞工局認定未測定即讓勞工進場。
——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有缺氧空氣、危害物質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置備測定儀器;於作業前確認氧氣及危害物質濃度,並於作業期間採取連續確認之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5 條:應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備並確認連續有效運轉;本案未通風換氣致一氧化碳累積達 122–150 ppm。
—— 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應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備,並確認維持連續有效運轉,與該作業場所無缺氧及危害物質等造成勞工危害。
前條及前項所定確認,應由專人辦理,其紀錄應保存三年。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6 條:局限空間進入須經簽署許可並點名登記、載明測定結果與防護設備;本案未見落實許可制度(研判)。
—— 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其進入許可應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對勞工之進出,應予確認、點名登記,並作成紀錄保存三年。
前項進入許可,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作業場所。
二、作業種類。
三、作業時間及期限。
四、作業場所氧氣、危害物質濃度測定結果及測定人員簽名。
五、作業場所可能之危害。
六、作業場所之能源或危害隔離措施。
七、作業人員與外部連繫之設備及方法。
八、準備之防護設備、救援設備及使用方法。
九、其他維護作業人員之安全措施。
十、許可進入之人員及其簽名。
十一、現場監視人員及其簽名。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從事焊接、切割、燃燒及加熱等動火作業時,除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應指定專人確認無發生危害之虞,並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確認安全,簽署動火許可後,始得作業。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7 條:有中毒之虞之局限空間應使勞工佩戴全身背負式安全帶並置備機械輔助吊升救援設備;本案同事自行救援約 1 小時未果。
——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有致其缺氧或中毒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作業區域超出監視人員目視範圍者,應使勞工佩戴符合國家標準 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可偵測人員活動情形之裝置。
二、置備可以動力或機械輔助吊升之緊急救援設備。但現場設置確有困難,已採取其他適當緊急救援設施者,不在此限。
三、從事屬缺氧症預防規則所列之缺氧危險作業者,應指定缺氧作業主管,並依該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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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傷/多人傷 物體倒塌崩塌 國外 營造業
美國邁阿密工地鑽掘機倒塌壓毀車輛 4人受傷
2026-09-14・美國佛羅里達州邁阿密 Brickell 區 Brickell Bay Drive 與 SE 12th Street 附近建築工地・4傷
當地時間 2026-09-14(週一)上午 8 時許,邁阿密 Brickell 區一處大樓新建工地一台約 85 英尺(約 26 公尺)高的鑽掘機(中文報導多稱吊車)倒向 Brickell Bay Drive,壓毀 3 輛車與 1 個工地貨櫃,其中一輛休旅車起火。2 名在貨櫃內的工人(27、29 歲)受困於扭曲鐵件中,由技術救援隊以油壓破壞器材救出;連同 47 歲機具操作手及 1 名駕駛共 4 人送醫,均報導為輕傷、情況穩定。現場另 18 名工人安全疏散,消防出動約 50 人。倒塌原因報導未載明,美國 OSHA 已介入調查。
宣導海報
發生原因(直接/間接/基本) 【直接原因】約 26 公尺高鑽掘機失穩倒塌,機身砸落道路與貨櫃(倒塌機制報導未載明) 【間接原因】機具設置地盤承載力不足或未鋪設墊板、敷設混凝土等防傾措施(研判) 【間接原因】機具組配、桅桿固定或作業負荷檢點不足(研判) 【間接原因】機具倒塌範圍涵蓋公共道路與工地貨櫃,未劃設足夠的危險區管制(研判) 【基本原因】鄰近市區道路之基礎機具作業,施工計畫未充分評估倒塌範圍與公眾風險(研判) 【基本原因】機具每日作業前檢點與監督制度落實不足(研判) 預防對策 機具設置前確認地盤承載力,鬆軟地盤鋪設鋼板、墊板或敷設混凝土,必要時地盤改良 組配完成後逐項檢點構件、繫結、鋼纜、剎車與基腳穩定,合格才准運轉 以機具全高為半徑劃設倒塌危險區,區內不得設置人員休息或放置貨櫃,鄰近道路採交通管制 強風或地盤異常時停止作業並將桅桿降下 操作手持證且荷重時不得擅離,設指揮與監視人員 法規依據(條號已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驗證)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09 條:若在國內,應防止動力基樁等施工設備倒塌,鬆軟地磐須襯墊板、座鈑或敷設混凝土並固定腳部;本案機具整台倒塌。
—— 雇主為了防止動力基樁等施工設備之倒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於鬆軟地磐上者,應襯以墊板、座鈑、或敷設混凝土等。
二、裝置設備物時,應確認其耐用及強度;不足時應即補強。
三、腳部或架台有滑動之虞時,應以樁或鏈等固定之。
四、以軌道或滾木移動者,為防止其突然移動,應以軌夾等固定之。
五、以控材或控索固定該設備頂部時,其數目應在三以上,其末端應固定且等間隔配置。
六、以重力均衡方式固定者,為防止其平衡錘之移動,應確實固定於腳架。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26 條:若在國內,基樁等施工設備組配應逐一確認構件、繫結、鋼纜、剎車及基腳穩定避免倒塌。
—— 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組配,應就下列規定逐一確認:
一、構件無異狀方得組配。
二、機體繫結部份無鬆弛及損傷。
三、捲揚用鋼纜、環槽滑輪及滑車裝置之安裝狀況良好。
四、捲揚裝置之剎車系統之性能良好。
五、捲揚機安裝狀況良好。
六、牽條之配置及固定狀況良好。
七、基腳穩定避免倒塌。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08 條:若在國內,基樁等施工設備機體及附屬裝置應具必要強度且無顯著損傷變形;倒塌原因待調查,應列入檢查。
—— 雇主對於以動力打擊、振動、預鑽等方式從事打樁、拔樁等樁或基樁施工設備(以下簡稱基樁等施工設備)之機體及其附屬裝置、零件,應具有適當其使用目的之必要強度,並不得有顯著之損傷、磨損、變形或腐蝕。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16 條:若在國內,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時應禁止人員進入操作半徑內或有危險之虞場所;本案工人在機具倒塌範圍內的貨櫃中受困。
—— 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
一、除非所有人員已遠離該機械,否則不得起動。但駕駛者依規定就位者,不在此限。
二、車輛系營建機械及堆高機,除乘坐席位外,於作業時不得搭載勞工。
三、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時,禁止人員進入操作半徑內或附近有危險之虞之場所。但駕駛者依規定就位者或另採安全措施者,不在此限。
四、應注意遠離帶電導體,以免感電。
五、應依製造廠商規定之安全度及最大使用荷重等操作。
六、禁止停放於有滑落危險之虞之斜坡。但已採用其他設備或措施者,不在此限。
七、禁止夜間停放於交通要道。
八、不得使動力系挖掘機械於鏟、鋏、吊斗等,在負載情況下行駛。
九、不得使車輛機械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但使用適合該用途之裝置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
十、不得使勞工搭載於堆高機之貨叉所承載貨物之托板、撬板及其他堆高機(乘坐席以外)部分。
十一、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將吊斗等作業裝置放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並安置煞車等,防止該機械逸走。
十二、堆高機於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採將貨叉等放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
十三、車輛及堆高機之修理或附屬裝置之安裝、拆卸等作業時,於機臂、突樑、升降台及車台,應使用安全支柱、絞車等防止物體飛落之設施。
十四、使用座式操作之配衡型堆高機及側舉型堆高機,應使擔任駕駛之勞工確實使用駕駛座安全帶。但駕駛座配置有車輛傾倒時,防止駕駛者被堆高機壓傷之護欄或其他防護設施者,不在此限。
十五、車輛機械之作業或移動,有撞擊工作者之虞時,應置管制引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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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傷/多人傷 其他 國內 營造業(火災搶救:消防勤務)
北市大安區樂業街都更工地地下室火警延燒近20小時,消防員殘火降溫時熱衰竭插管送加護病房
2026-09-27・臺北市大安區樂業街(87號對面)都更新建工程工地地下室・1重傷(消防員熱衰竭插管入加護病房)、另2名隊員不適經處置無大礙;工地無工人傷亡
9月26日晚間9時9分,臺北市大安區樂業街一處國家住都中心辦理之都更新建工地地下室起火(報導載地下3樓或地下4樓不一),地下室堆放大量建材與模板,空間狹窄、散熱困難,火勢悶燒,消防局動員102名人員、30輛消防車灌救,至27日下午4時40分撲滅,燃燒面積約3,000平方公尺,工地無人受困傷亡。27日下午5時43分許,一名安和分隊消防員在現場執行降溫及殘火處理勤務時突感不適,測得體溫41度、脈搏每分鐘165下、血壓86/59,並有躁動、意識不清,送北醫附醫施打鎮定劑、插管後於晚間8時許轉入加護病房;現場另有2名隊員出現不適,經處置無大礙。建管處認定工地未設防範火災措施,依建築法對承造人、監造人各處新臺幣9萬元並勒令停工,復工須提安全鑑定報告書及改善計畫書。起火原因報導未載明,仍待調查。
發生原因(直接/間接/基本) 【直接原因】消防員著厚重救災裝備在高溫、濃煙的地下室火場長時間執行降溫及殘火處理,體熱蓄積導致熱衰竭(體溫41度) 【直接原因】地下室堆放大量建材、模板等可燃物,起火後在密閉空間悶燒近20小時 【間接原因】火場持續近20小時,救災人員輪替、休息與降溫時間可能不足(研判) 【間接原因】工地未設防範火災措施(建管處認定),初期火勢未能及時撲滅(研判) 【基本原因】工地對地下室可燃建材儲存、隔離與防火設備缺乏管理 【基本原因】長時間火場搶救缺乏以熱危害為核心的輪替、生理監測與復原(rehab)機制(研判) 預防對策 工地地下室可燃建材、模板分區存放並與火源隔離,控制堆置量,每日收工清理可燃廢料 倉儲與地下樓層配置足量滅火器及防火設備,並設禁止煙火標示,物料不得擋住滅火器與通道 動火作業落實許可與收工後火警巡查(至少30分鐘監看) 長時間高熱作業訂定強制輪替時間,設置陰涼降溫休息區,提供飲水與電解質 作業中定時量測體溫、心跳,出現躁動、意識改變立即停止作業並啟動緊急送醫 工地承攬商、監造與救災協同單位事前演練火災應變與人員撤離 法規依據(條號已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驗證)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24-6 條:要求降溫、陰涼休息場所、飲料、調整作業時間、巡視與緊急醫療機制以防熱疾病;本案長時間高熱火場作業後出現熱衰竭,顯示熱危害預防與輪替不足(若比照一般勞工高熱作業)。
—— 雇主使勞工從事戶外作業,為防範環境引起之熱疾病,應視天候狀況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
一、降低作業場所之溫度。
二、提供陰涼之休息場所。
三、提供適當之飲料或食鹽水。
四、調整作業時間。
五、增加作業場所巡視之頻率。
六、實施健康管理及適當安排工作。
七、採取勞工熱適應相關措施。
八、留意勞工作業前及作業中之健康狀況。
九、實施勞工熱疾病預防相關教育宣導。
十、建立緊急醫療、通報及應變處理機制。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2 條:工作場所儲存易燃性物料應隔離儲存、設禁止煙火標誌及適當滅火器材;地下室大量模板建材起火悶燒,防火措施被認定未設置。
——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儲存有易燃性物料時,應有防止太陽直接照射之遮蔽物外,並應隔離儲存、設置禁止煙火之警告標誌及適當之滅火器材。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9 條:營造物料儲存應井然有序,倉庫內應設警告標示、護圍及防火設備;地下室堆置建材缺乏防火設備致火勢延燒。
—— 雇主對於營造用各類物料之儲存、堆積及排列,應井然有序;且不得儲存於距庫門或升降機二公尺範圍以內或足以妨礙交通之地點。倉庫內應設必要之警告標示、護圍及防火設備。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31 條:物料儲存不得妨礙火警警報器、滅火器、通道等緊急設備使用;地下室堆滿建材不利初期滅火與搶救動線。
—— 雇主對於各類物料之儲存,應妥為規劃,不得妨礙火警警報器、滅火器、急救設備、通道、電氣開關及保險絲盒等緊急設備之使用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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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傷/多人傷 墜落滾落 國內 營造業
台南新市施工中大樓2名工人自14樓鷹架墜落至13樓受傷
2026-09-25・台南市新市區光華街與南港街口施工中大樓・2傷
2026年9月25日(中秋連假首日)中午12時許,台南市新市區光華街與南港街口一處施工中大樓,2名男性工人(59歲、72歲)在14樓進行鷹架作業時,疑似不慎失足,自14樓墜落至13樓平台,落差約3公尺。消防到場時2人意識清楚,59歲者雙腳疼痛,72歲者右耳輕微撕裂傷及手腳擦傷,均送安南醫院治療,無生命危險。已通報勞動檢查單位到場勘查,是否有職安疏失待調查;具體作業內容、防護設施與安全帶使用情形報導未載明,亦未載明是否勒令停工。
發生原因(直接/間接/基本) 【直接原因】工人於14樓施工架作業時失足,自約3公尺高處墜落至13樓平台 【直接原因】(研判)作業位置之護欄、踏板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不足或有缺口,未能阻止墜落 【直接原因】(研判)未確實佩掛安全帶並鉤掛於安全母索或堅固錨錠 【間接原因】(研判)施工架工作臺踏板未舖滿密接或未綁結固定,致踏空或踏板位移 【間接原因】(研判)連假期間趕工,現場監督與作業前檢點可能鬆散 【間接原因】(研判)作業人員年齡偏高(59歲、72歲),平衡與反應能力較差,未納入作業分派考量 【基本原因】(研判)未依高處作業風險訂定並落實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基本原因】(研判)施工架每週定期檢查與作業前檢點未落實 【基本原因】(研判)對高齡勞工缺乏適性配工與安全監督機制 預防對策 施工架各層工作臺邊緣設置護欄並張掛安全網,開口與缺口作業前補齊,無法設置時改採其他防墜設施 工作臺寬度40公分以上、踏板舖滿密接並綁結固定,踏板縫隙不大於3公分 設置安全母索或錨錠,高處作業一律佩掛全身背負式安全帶並確實鉤掛,由現場主管逐人確認 依規定每週實施施工架定期檢查,並於每日開工前檢點護欄、踏板、壁連座狀況,缺失未改善不准上架 連假、趕工期間加派監督人員;高齡勞工優先分派非高處作業並加強作業前健康與精神狀態確認 法規依據(條號已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驗證)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7 條:高度2公尺以上有墜落之虞應訂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護欄、安全網、安全帶等順序採取防墜設施;本案在14樓施工架作業仍發生墜落,顯示防墜規劃不足。
——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
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
三、設置護欄、護蓋。
四、張掛安全網。
五、設置警示線系統。
六、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七、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八、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48 條:2公尺以上施工架作業須提供足夠強度、寬40公分以上且踏板舖滿密接綁結固定之工作臺;工人於施工架上失足,研判工作臺條件有欠缺。
—— 雇主使勞工於高度二公尺以上施工架上從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供給足夠強度之工作臺。
二、工作臺寬度應在四十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之踏板,其支撐點應有二處以上,並應綁結固定,使其無脫落或位移之虞,踏板間縫隙不得大於三公分。
三、活動式踏板使用木板時,其寬度應在二十公分以上,厚度應在三點五公分以上,長度應在三點六公尺以上;寬度大於三十公分時,厚度應在六公分以上,長度應在四公尺以上,其支撐點應有三處以上,且板端突出支撐點之長度應在十公分以上,但不得大於板長十八分之一,踏板於板長方向重疊時,應於支撐點處重疊,重疊部分之長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
四、工作臺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點一公尺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板長,於狹小空間場所得不受限制。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9 條:2公尺以上工作臺等處有墜落危險應設護欄、護蓋或安全網,設置有困難時應使勞工使用安全帶;本案防護設備未能阻止墜落。
——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但其設置困難之原因消失後,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81 條:2公尺以上高處作業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具;報導未載明工人是否佩掛安全帶,須檢討落實情形。
——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43 條:施工架應每週定期檢查架材、踏腳桁固定及護欄脫落狀況;事故暴露施工架狀態管理可能未落實。
—— 雇主對施工架及施工構臺,應就下列事項,每週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架材之損傷、安裝狀況。
二、立柱、橫檔、踏腳桁等之固定部分,接觸部分及安裝部分之鬆弛狀況。
三、固定材料與固定金屬配件之損傷及腐蝕狀況。
四、扶手、護欄等之拆卸及脫落狀況。
五、基腳之下沈及滑動狀況。
六、斜撐材、索條、橫檔等補強材之狀況。
七、立柱、踏腳桁、橫檔等之損傷狀況。
八、懸臂樑與吊索之安裝狀況及懸吊裝置與阻檔裝置之性能。
九、壁連座之間距及連接構件之狀況。
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四級以上之地震襲擊後及每次停工之復工前,亦應實施前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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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 墜落滾落 國內 營造業
竹北集合住宅建案工地工人自4公尺高處墜落死亡
2026-08-17・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工地・1死
2026年8月17日下午4時24分,消防局接獲報案,新竹縣竹北市一處集合住宅新建工地有工人(民視報導45歲,壹蘋報導約50歲)疑從約4公尺高處墜落,送醫時已無呼吸心跳(OHCA),搶救後不治。工地當時進行外觀、機電及室內裝修工程;從何處墜落(開口、施工架或樓板邊緣)、當時從事什麼作業,報導未載明。新竹縣府以工地欠缺適當安全防護設備為由,對承商與建商各處罰鍰新台幣1萬8千元,要求立即停止該工項施工,並於一週內回覆改善情形。建商表示遺憾,原因尚待與承包商釐清。本案為8月事故,9月24日經 LINE TODAY 轉載再次出現在新聞來源。
宣導海報
發生原因(直接/間接/基本) 【直接原因】勞工於約4公尺高處作業時墜落(報導所載) 【直接原因】墜落處欠缺適當安全防護設備(縣府處分理由) 【間接原因】開口或邊緣未設護欄、護蓋或安全網,或因作業需要臨時拆除後未恢復(研判) 【間接原因】勞工未使用安全帶,或現場沒有可供鉤掛的安全母索或錨錠點(研判) 【基本原因】裝修收尾階段未更新墜落災害防止計畫,高處作業管控鬆動(研判) 【基本原因】建商對承包商的工安督導不足;該建案過去曾發生多次坍塌,現場安全管理有系統性問題(研判) 預防對策 高度2公尺以上的開口與樓板邊緣全面設置護欄或護蓋,因作業需要拆除者作業完成後立即恢復 裝修、機電收尾階段重新盤點墜落點,依風險控制順序更新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無法設置護欄處張掛安全網或設置安全母索,要求全身背負式安全帶確實鉤掛 每日開工前由專人巡查護欄與護蓋是否完整,缺失未改善前不得作業 建商對各承包商高處作業實施進場查核與不定期稽查,違規者停工改善 法規依據(條號已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驗證)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9 條:高度二公尺以上的開口、工作臺等處應設護欄、護蓋或安全網,設置困難或臨時拆除時應使勞工使用安全帶;本案4公尺高處欠缺適當防護設備。
——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但其設置困難之原因消失後,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7 條:二公尺以上作業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並依風險控制順序採取防墜設施;收尾作業階段須特別規劃,本案防墜計畫的落實須檢討。
——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
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
三、設置護欄、護蓋。
四、張掛安全網。
五、設置警示線系統。
六、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七、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八、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81 條:二公尺以上高處作業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具;本案是否提供並確實使用,報導未載明,應一併檢視。
——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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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 物體倒塌崩塌 國內 營造業(機電工程承攬)
竹科寶山晶圓廠工地搬運配電盤滑動傾斜 22歲承攬商工人遭壓死亡
2026-08-17・新竹縣寶山鄉 竹科寶山園區晶圓廠(F20)新建工程工地・1死
2026年8月17日下午1時許,新竹縣寶山鄉晶圓廠新建工程工地內,一名22歲承攬商工人搬運重逾500公斤的配電盤時,配電盤突然傾斜滑動,重壓其頭部,當場死亡、未送醫。工地已自主停工,勞檢單位與警方介入調查,檢方相驗。搬運使用何種機具、固定方式等細節報導未載明。報導指出同一廠區7月間另有包商工人遭大貨車輾壓身亡。本案為8月事故,9月24日經 LINE TODAY 轉載再次出現在新聞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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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原因(直接/間接/基本) 【直接原因】重逾500公斤、重心偏高的配電盤於搬運中傾斜滑動(報導所載) 【直接原因】作業人員位於重物傾倒範圍內,來不及閃避(研判) 【間接原因】搬運機具、墊木、綁固或防傾措施可能不足(研判) 【間接原因】未劃設重物移動時的人員禁入區(研判) 【基本原因】重型盤體搬運作業未事前訂定搬運計畫與危害評估(研判) 【基本原因】原事業單位對承攬商重物搬運作業的管控與告知不足;同廠區兩個月內兩起死亡,顯示承攬管理有系統性缺口(研判) 預防對策 500公斤以上盤體一律以機械搬運(油壓搬運車、堆高機、吊掛),禁止以人力推撬移位 搬運前確認重心與底座狀況,以綁帶、防傾支架或墊木固定,行進路線先整平、清除障礙並標示 劃設重物移動禁入區,作業人員站在傾倒方向的反側,禁止站在盤體正前方或夾縫中 訂定重型設備搬運作業計畫,由專人指揮監督,並於工具箱會議逐項說明 原事業單位於交付承攬前,實施重物搬運風險評估並書面告知承攬商,入場後抽查落實 法規依據(條號已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驗證)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55 條:五百公斤以上物品應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運輸路線應規劃並標示;本案搬運逾500公斤配電盤卻仍發生滑動傾倒,搬運方式與路線規劃須檢討。
—— 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53 條:搬運物料須以繩索捆綁、擋樁等設施防止倒塌,並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本案盤體未能防止傾倒,人員也位於危險範圍內。
—— 雇主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6 條:事業單位交付承攬前應實施風險評估並告知承攬人、督促執行;本案為承攬商作業,重物搬運危害的告知與督導須檢視。
——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就交付承攬之事業實施風險評估,將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應採取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等評估結果告知該承攬人,並於承攬期間使承攬人依評估結果確實執行。
承攬人、再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事業單位將其工作場所、設備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時,應於事前告知其場所、設備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相關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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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 墜落滾落 國外 營造業(照明設備安裝)
義大利羅馬競技場照明安裝工人自10公尺鷹架墜落死亡
2026-09-22・義大利羅馬 羅馬競技場(第二層區域)・1死
2026年9月22日深夜,22歲高空作業工人莫瑞提(Andrea Moretti)在羅馬競技場安裝新的照明設備時,自約10公尺高的鷹架墜落,救援人員到場後仍不治。報導稱其為經驗豐富的高空作業工人;雇主、是否配戴安全帶及防墜設備,報導未載明。義大利文化部長朱利下令9月23日關閉整座競技場配合調查(原本只打算關閉事故發生的第二層區域),憲警與司法部門已展開調查。義大利總工會(CGIL)要求檢視工人合約合法性、採購流程、工期合理性及工地安全法規遵循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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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原因(直接/間接/基本) 【直接原因】於約10公尺高的鷹架上作業時墜落(事實) 【直接原因】鷹架工作臺邊緣護欄或安全網不足,或未確實鉤掛全身背負式安全帶(研判) 【間接原因】深夜作業,照明與視線條件較差,加上疲勞,容易踩空或失去平衡(研判) 【間接原因】照明設備安裝需要伸手、移位,作業時可能暫時拆開護欄或解開安全帶鉤(研判) 【基本原因】未事先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也沒有依風險控制順序優先採用工程控制(研判) 【基本原因】趕工期、夜間施工的安排與承攬管理缺失,工會已要求檢視工期合理性與合約合法性(研判) 預防對策 高處作業前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照明管線儘量於地面預組或改用高空工作車,減少人員在鷹架上的時間 2公尺以上施工架工作臺應鋪滿密接踏板、寬度40公分以上,邊緣設護欄;因作業需要暫時拆除時,須立即改採安全帶等替代措施 設置安全母索或足夠強度的錨錠點,使用全身背負式安全帶並全程鉤掛,移位時採雙鉤交替 夜間作業應提供充足照明、限制連續工時,並指派專人在場監督 每日作業前檢點施工架與防墜設備,由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確認後才可上架 法規依據(條號已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驗證)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7 條:高度2公尺以上作業有墜落之虞時,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並依地面作業、護欄、安全網、安全帶的順序採取防墜設施;本案看不出有這樣分層的防護。
——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三、設置護欄、護蓋。四、張掛安全網。五、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六、設置警示線系統。七、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八、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9 條:2公尺以上工作臺應設護欄、護蓋或安全網;設置困難或暫時拆除時,須改採使用安全帶等措施,本案自10公尺高處墜落,顯示邊緣防護不足。
——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但其設置困難之原因消失後,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48 條:在2公尺以上施工架上作業,應提供足夠強度、寬度40公分以上且鋪滿密接踏板的工作臺,才能避免踩空或踏板脫落而墜落。
—— 雇主使勞工於高度二公尺以上施工架上從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供給足夠強度之工作臺。二、工作臺寬度應在四十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之踏板,其支撐點應有二處以上,並應綁結固定,使其無脫落或位移之虞,踏板間縫隙不得大於三公分。三、活動式踏板使用木板時,其寬度應在二十公分以上,厚度應在三點五公分以上,長度應在三點六公尺以上;寬度大於三十公分時,厚度應在六公分以上,長度應在四公尺以上,其支撐點應有三處以上,且板端突出支撐點之長度應在十公分以上,但不得大於板長十八分之一,踏板於板長方向重疊時,應於支撐點處重疊,重疊部分之長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四、工作臺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點一公尺以上。前項第三款之板長,於狹小空間場所得不受限制。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81 條:2公尺以上高處作業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在施工架上移動等情形,應使用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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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 被夾被捲 — 製造業(造船)
高雄造船廠勞工搭高空工作車撕膜,抬升時頸部遭夾於工作車與船體間身亡
2026-09-21・高雄市小港區 台灣國際造船高雄廠・1死
2026-09-21 上午10時25分許,台船高雄廠一名39歲員工搭乘高空工作車進行船體表面撕膜作業。工作車抬升過程中,其頭頸部被夾於工作車護欄與船舶尾軸節流罩之間,當場失去呼吸心跳,送醫不治。高雄市勞動檢查處初步研判係「未妥善協調現場作業程序」所致,當日入場檢查並勒令現場停工。雇主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並移送地檢署追究雇主及相關人員刑事責任。報導另稱台船不到半年再傳工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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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原因(直接/間接/基本) 【直接原因】高空工作車工作台抬升時,勞工頭頸部位於工作台護欄與船體結構(尾軸節流罩)之間的夾擠空間 【直接原因】抬升前未確認工作台上方及周邊與船體結構的淨空(研判) 【間接原因】現場作業程序未妥善協調(勞檢處初步研判) 【間接原因】操作者與工作台上勞工間的指揮聯繫、上升路徑監看不足(研判) 【間接原因】工作台未設或未啟用防夾擠(二次防護)裝置(研判) 【基本原因】貼近船體結構之高空工作車作業,未事前訂定含淨空確認與停止條件的作業計畫(研判) 【基本原因】同一公司半年內再發生死亡事故,顯示危害辨識與承攬/現場協調管理未落實(研判) 預防對策 靠近船體、鋼構等上方障礙物作業時,優先選用具防夾擠/二次防護感知(碰觸即停)裝置的高空工作車 事前訂定作業計畫:標示上方障礙物、限定最大抬升高度與速率,貼近結構時改為寸動並設停止點 指定專人於地面全程監看工作台上升路徑,統一指揮信號,發現淨空不足立即停止 作業前實施工具箱會議,明確說明夾擠點位置,工作台上勞工身體不得探出護欄 操作人員須受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定期演練緊急下降操作 工作台上勞工佩戴安全帽及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法規依據(條號已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驗證)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28-1 條:要求事前訂定含作業方法的作業計畫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規定統一指揮信號;本案勞檢處研判即為未妥善協調作業程序致抬升時夾頸。
—— 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除行駛於道路上外,應於事前依作業場所之狀況、高空工作車之種類、容量等訂定包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使作業勞工周知,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
二、除行駛於道路上外,為防止高空工作車之翻倒或翻落,危害勞工,應將其外伸撐座完全伸出,並採取防止地盤不均勻沉陷、路肩崩塌等必要措施。但具有多段伸出之外伸撐座者,得依原廠設計之允許外伸長度作業。
三、在工作台以外之處所操作工作台時,為使操作者與工作台上之勞工間之連絡正確,應規定統一之指揮信號,並指定人員依該信號從事指揮作業等必要措施。
四、不得搭載勞工。但設有乘坐席位及工作台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超過高空工作車之積載荷重及能力。
六、不得使高空工作車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但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
七、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時,雇主應使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上之勞工佩戴安全帽及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28-9 條:高空工作車應由受過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貼近結構抬升時的操作判斷有賴訓練落實。
—— 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6 條:雇主應有防止機械、設備引起危害的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勞檢處即依第1項第1款認定違反。
——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並建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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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 物體飛落 — 營造業
嘉義市焚化爐外包工程起重機吊掛板模擦撞鷹架掉落,下方指揮人員遭撞擊送醫不治
2026-09-19・嘉義市 焚化爐外包工程工地・1死
2026-09-19 下午3時40分許,嘉義市焚化爐外包工程工地由駕駛操作輪式起重機進行板模吊掛作業,工人在下方指揮。板模疑擦撞鷹架而歪斜掉落,撞擊男子身體左側。男子當下意識清楚、可正常對話,在工地休息後出現頭暈,由同事送醫,當日下午5時35分宣告不治。檢警相驗外觀僅見挫傷,排定9月23日解剖釐清死因,駕駛涉過失致死罪嫌;勞動部職安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已介入調查。死者年齡報導未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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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原因(直接/間接/基本) 【直接原因】吊掛中的板模擦撞鷹架後歪斜掉落 【直接原因】指揮人員位於吊掛物下方/落下範圍內 【間接原因】吊運路徑與鷹架間距不足,未使用導引繩控制吊物擺動(研判) 【間接原因】板模捆紮、吊掛方式不足以在碰撞時維持穩定(研判) 【間接原因】受撞擊後未即送醫,內傷未被及時評估(研判) 【基本原因】吊掛作業計畫未規劃吊運路徑與吊物下方管制區(研判) 【基本原因】指揮位置選定與人員站位缺乏明確規範(研判) 【基本原因】工地未建立「受撞擊一律送醫」的傷害處理原則(研判) 預防對策 吊運前規劃吊運路徑,與鷹架等結構保持足夠間距,必要時分段吊運 以導引繩(牽引索)在吊物下方範圍外控制板模擺動與方向 劃設吊掛物下方及可能掉落範圍的管制區,指揮人員站在吊物範圍外且在操作手視線內 吊運前檢查吊索具並確實捆紮板模,試吊確認平衡後再吊升 規定統一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指揮,碰撞或歪斜時立即停止 凡遭物體撞擊者,即使意識清楚也應立即送醫評估內傷 法規依據(條號已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驗證)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44 條:模板吊運應以足夠強度索具捆紮牢固、吊升時下方不得有人員進入;本案板模掉落撞擊下方指揮人員。
—— 雇主對於模板之吊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起重機或索道吊運時,應以足夠強度之鋼索、纖維索或尼龍繩索捆紮牢固,吊運前應檢查各該吊掛索具,不得有影響強度之缺陷,且所吊物件已確實掛妥於起重機之吊具。
二、吊運垂直模板或將模板吊於高處時,在未設妥支撐受力處或安放妥當前,不得放鬆吊索。
三、吊升模板時,其下方不得有人員進入。
四、放置模板材料之地點,其下方支撐強度須事先確認結構安全。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92 條:起重機具運轉時應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
——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運轉,應於運轉時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
從事前項起重機具運轉作業時,為防止吊掛物掉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吊掛物使用吊耳時,吊耳設置位置及數量,應能確保吊掛物之平衡。
二、吊耳與吊掛物之結合方式,應能承受所吊物體之整體重量,使其不致脫落。
三、使用吊索(繩)、吊籃等吊掛用具或載具時,應有足夠強度。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64 條:起重機具作業應規定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指揮;指揮人員本身的站位也應在安全範圍內。
——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指揮。但起重機具操作者單獨作業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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